637菲尔。第377章第 176885 号,2010 年 7 月 5 日] 菲律宾共和国,请愿人,VS。多明戈·埃斯皮诺萨,答辩人。判决 VILLARAMA, JR., J.:根据经修订的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这项要求对调卷复审的请愿书违反了上诉法院 (CA) 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在加利福尼亚州作出的判决[1] -GR简历。第 72736 号,确认了宿务市安慰法院 (MTC) 2000 年 9 月 28 日的判决[2],下令确认和登记被申请人对争议财产的不完全所有权。简而言之,无可争议的事实先例如下: 1999 年 3 月 2 日,被申请人向宿务省安慰市 MTC 提交了一份申请,申请登记位于宿务市安慰市镇 Barangay Cabangahan 的 Lot No. 8408, Cad 545-D 的所有权。 ,面积为 17,891 平方米,根据第 01039 号税务申报单的评估价值为 P9,730.00。[3]在审判中,被告是唯一的证人,以证明他对土地的拥有和所有权。他声称是有争议财产的所有者,是根据绝对出售契约从他的母亲伊莎贝尔·埃斯皮诺萨那里获得的。他还作证说,他以所有者的概念公开、公开、连续和臭名昭著地拥有土地超过三十 (30) 年,并且他的母亲早在 1965 年就已将土地申报为征税目的。他对财产进行了调查,并获得了预先调查和技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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