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请愿人,VS。 ROSILA ROCHE,受访者。[G.R. 175846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6日
638菲尔。 112 第二师 [ G.R.第 175846 号,2010 年 7 月 6 日] 菲律宾共和国,请愿人,VS。 ROSILA ROCHE,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ABAD, J.:本案是关于产权原始登记申请人需要证明所申请的土地是可转让或可处置的公有领域土地。事实与案例 1996 年 12 月 5 日,Rosila Roche 向地区审判法院申请登记她在马尼拉大都会塔义的 Barrio Napindan 的 15,353 平方米土地[2],名称为 Lot 8698 (RTC) 的 Pasig City, Branch 155. Roche 声称她在 1960 年从她的父亲 Miguel 那里继承了这片土地,而当 Roche 只有六岁左右时,米格尔又以所有者的概念持有这片土地。她于 1938 年 1 月 10 日出生在那片土地上,并帮助她的父亲耕种了这片土地。 [3]罗氏还支付了土地的不动产税,评估价值为 P490,000.00。为支持她的注册申请,罗氏提供了一份经核证的土地勘测计划副本,[4] 其技术说明,[5] 环境与自然资源部 (DENR) 的替代证明大地测量工程师证书、[6] 纳税申报单、[7] 和不动产税收据。[8]她还出示了土地登记局 (LRA) 和国家印刷局颁发的证明,以表明符合向相邻业主送达通知和发布初步听证通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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