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8菲尔。 201 二级 [ G.R.第 183101 号,2010 年 7 月 6 日] 菲律宾人民,上诉人,VS。 NOEL CATENTAY,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ABAD, J.:本案是关于在违禁药物案件中控方有责任通过建立警察从被告手中缴获的涉嫌非法物质的监管链来证明犯罪主体的完整性。事实和案件 2004 年 4 月 19 日,奎松市助理市检察官在刑事案件 Q-04- 中向该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提交了两份针对被告 Noel Doroja Catentay 别名男孩 (Catentay) 的单独信息。 126517 和 Q-04-126518 违反第 9165 号共和国法 (RA) 第二条第 5 和 11 条,也称为 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这些案件一起审理。 [1]庭前庭审中,当事人约定: (一)案件调查官PO1雷诺·里帕里普(Riparip)对案件进行了调查,然后将其移交给审讯公诉人; (2) Riparip 准备了调查转介信、逮捕官员的联合宣誓书和实验室检查请求,尽管他不知道 Catentay 被捕的情况或标本的来源; (3) 法医化学人员 Leonard M. Jabonillo 收到对涉案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查的请求,对其进行了检查,发现其盐酸甲基苯丙胺(涮涮锅)呈阳性。 [2] PO3 警官 Gerardo Quimson 作证说,2004 年 4 月 14 日,他的反非法毒品部门在台球厅收到了 Catentay 贩毒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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