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 EASTERN TELECOMMUNICATIONS PHILIPPINES, INC.,受访者。[G.R. 163835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7日
638菲尔。第334章第 163835 号,2010 年 7 月 7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东方电信菲律宾公司,被告。决定 BRION, J.:通过请求审查调卷,[1] 请愿人国税局局长 (CIR) 寻求搁置 2003 年 10 月 1 日的决定[2] 和 2004 年 5 月 26 日的决议[3]上诉法院 (CA) 在 CA GR SP 第 61157 号。受到攻击的 CA 裁决确认了税务上诉法院 (CTA) 于 2000 年 7 月 17 日[4] 在 CTA 案件编号 5551 中作出的决定,部分授予被告东方电信菲律宾公司 (Eastern's)要求退还其购买和进口资本货物的未应用进项税。事实前因 Eastern 是一家国内公司,由国会于 1992 年 6 月 25 日根据第 7617 号共和国法案 (RA) 授予电信特许经营权。根据其特许经营权,Eastern 可以在菲律宾各地安装、运营和维护电信系统。从 1995 年 7 月 1 日至 1996 年 12 月 31 日,东方公司购买了开展其业务活动所需的各种进口设备、机械和备件。进口货物由海关局征收 10% 的增值税 (VAT),该税由东方公司正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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