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信菲律宾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68856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9日
693菲尔。 464 第三师[G.R.第 168856 号,2012 年 8 月 29 日] EASTERN TELECOMMUNICATIONS PHILIPPINES, INC.,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判决 MENDOZA, J.:在法院面前是根据 1997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对法院 2005 年 4 月 19 日的判决[1] 和 2005 年 7 月 8 日的决议[2] 提出的复审请求CTA EB 中的税务上诉 En Banc (CTA-En Banc)第 11 号(CTA 案号 6255)题为“Eastern Telecommunications Philippines, Inc. v.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事实申请人东方电信菲律宾公司 (ETPI) 是一家获得正式授权的公司,凭借立法特许权从事电信服务。它已与国际非居民电信公司签订了各种国际服务协议,并为非居民外国电信公司处理传入电信服务以及在菲律宾境内转接上述国际电话。此外,为了扩大其电信服务分销的覆盖范围,它与当地运营商签署了多项互连协议,以接收其转接的外国电话并将此类电话分配给预定的本地终端接收器。 [3]通过向非居民外国电信公司提供这些服务,ETPI 产生的外汇收入根据菲律宾中央银行的规则和条例汇入其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等银行的美元账户,首都银行和花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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