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7菲尔。 691 第二师 [ G.R.第 180866 号,2010 年 3 月 2 日] LEPANTO CERAMICS, INC.,请愿人,VS. LEPANTO 陶瓷员工协会,受访者。判决 PEREZ, J.:本法院根据请愿人 Lepanto Ceramics, Inc.(请愿人)提交的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5[1] 条对 Certiorari 进行复审的请愿书,质疑:(1) 决定[2 ] 上诉法院,2006 年 4 月 5 日,CA-GR SP No. 78334 确认了自愿仲裁员[3] 的决定,即授予被告协会成员三千比索 (P3,000.00) 的圣诞奖金,或余额两千四百比索 ( P2,400.00) 2002 年,以及同一法院 2007 年 12 月 13 日的 (2) 决议[4] 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动议。事实是: 申请人 Lepanto Ceramics, Incorporated 是一家根据菲律宾法律存在和运营的合法组织的公司。其业务主要是制造、制造、批发和买卖瓷砖、大理石、马赛克和其他类似产品。 [5]被投诉人勒班陀陶瓷员工协会(被投诉人协会)是在劳工和就业部正式注册的合法劳工组织。它是建立请愿人的唯一和排他性谈判代理人。 [6] 1998 年 12 月,请愿人给了 P3,000。...
LEPANTO CERAMICS, INC.,请愿人,VS. LEPANTO 陶瓷员工协会,受访者。[G.R. 180866号】pdf预览版LEPANTO CERAMICS, INC.,请愿人,VS. LEPANTO 陶瓷员工协会,受访者。[G.R. 180866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