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1菲尔。 208 二级 [ G.R.第 178323 号,2011 年 3 月 16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ARMANDO CHINGH Y PARCIA,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PERALTA, J.:Armando Chingh y Parcia (Armando) 寻求撤销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中的决定[1]。 CR-H.C.第 01119 号判决他犯有法定强奸罪和性侵犯强奸罪。事实和程序前因如下: 2005 年 3 月 19 日,Armando 将手指插入其未成年受害者 VVV [2] 的私处,向其提起强奸信息,其中的指控部分内容如下: 2004 年 3 月 11 日左右在菲律宾马尼拉市 [Armando] 以猥亵的设计并通过武力、暴力和恐吓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故意实施性虐待和淫荡行为一名十 (10) 岁的未成年儿童,[VVV],当时在那里将她拉到黑暗的地方,然后在违背她的意愿和同意的情况下将她的乳房捣碎,然后将手指插入她的阴道,然后插入他的阴茎,从而造成严重危险对孩子的正常生长发育[VVV],对她的伤害和偏见。违反法律。 [3]提审后,阿曼多对这项指控表示不认罪。因此,对案情进行了审判。在庭审中,控方出示了受害人VVV的证词;受害人的父亲; PO3 马。特蕾莎团结;和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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