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5菲尔。 505 第一师 [ G.R.第 182230 号,2012 年 9 月 19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EDGARDO LUPAC Y FLORES,被告上诉人。 BERSAMIN, J. 判决:上诉中是 2007 年 11 月 23 日颁布的判决,[1] 上诉法院 (CA) 在该判决中确认了 Edgardo Lupac y Flores 的强奸定罪,但修改了初审法院对该罪行的定性为法定强奸因为在强奸案发生时,人民未能正确地确定受害者在 12 岁以下的少数群体。 1999 年 8 月 16 日提交的关于 Lupac 因法定强奸罪被传讯和审判的信息如下: 1999 年 5 月 21 日或前后在菲律宾黎刹省 Taytay 市并在本案管辖范围内尊敬的法院,上述被告以猥亵的设计,并通过武力和恐吓,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一个 AAA [2] 他的侄女 10 岁违背她的意愿和同意发生性关系.违反法律[3]检方版本如下。 AAA、她的母亲 (BBB) 和 Lupac(据称是 BBB 的兄弟)原本住在同一所房子里,但他最终搬到了附近的另一个地方。尽管转学了,他还是继续去BBB家,偶尔在家里的卧室里小睡一下。 1999年5月21日,BBB把AAA单独留在家里和Lupac一起在曼达卢永市卖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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