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菲尔。第579章第 199354 号,2013 年 6 月 26 日] WILSON T. GO,请愿人,VS. BPI 金融公司,答辩人。判决 BRION,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 Wilson Go 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对 certiorari [1]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对 2010 年 5 月 4 日[2] 和 2011 年 10 月 12 日[3] 的决议提出质疑] 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SP 编号 111800。CA 拒绝了 Go 的复审申请,因为该申请已过期。 Antecedent Facts BPI Finance Corporation (BPI) 以 BPI Express 信用卡的名义运营,一直从事通过使用信用卡来扩展信贷便利的业务。在该系统下,BPI 同意向其持卡人提供信贷便利,以便从 BPI 的会员机构购买商品和服务,条件是持卡人应在适当开具账单后向 BPI 偿还所产生的费用。 [4] BPI 向马卡蒂市第 67 分庭的大都会初审法院 (MeTC) 向 Go 提起诉讼,要求收取款项。投诉称 Go 在担任诺亚方舟商品销售执行副总裁时是 BPI 的持卡人之一,并且 Go 产生了 P77,970.91 的信用卡费用。 [5] Go 否认了这些指控,辩称 BPI 信用卡是公司账户,发给他是因为他担任执行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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