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丽·路易斯·安德森,请愿人,VS。 ENRIQUE HO,受访者。[G.R. 172590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7日
701菲尔。 6 二级 [ G.R.第 172590 号,2013 年 1 月 7 日] MARY LOUISE R. ANDERSON,请愿人,VS。 ENRIQUE HO,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DEL CASTILLO, J.:由于上诉法院 (CA) 以技术理由驳回了她的复审请求,请愿人现在援引程序规则的自由适用。在这份关于 Certiorari[1] 审查的请愿书中受到攻击的是 CA 在 CA-G.R. 中的 2005 年 7 月 14 日决议[2]。 SP No. 89793 驳回了请愿人 Mary Louise R. Anderson (Anderson) 的复审请愿书,因为随附的反对购买法院的证明是由律师在没有适当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她签署的。同样受到攻击的是 CA 的 2006 年 5 月 4 日决议[3],否决了重新考虑的动议。事实前因 2003 年 6 月 5 日,安德森向奎松市大都会审判法院 (MeTC) [5] 提交了针对被告 Enrique Ho (Ho) 的弹劾诉状[4]。她声称,由于她的容忍,何女士在奎松市罗斯福大道拥有她的土地,该土地由产权转让证书编号 N-193368[6](罗斯福财产)所涵盖。由于她已经需要上述财产,安德森向何发出了一份要求搬出的要求信,但尽管收到了,但何拒绝了。正因为如此,安德森祈祷 MeTC 命令 Ho 腾出罗斯福的财产并支付她的损害赔偿和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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