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LEO DE LA TRINIDAD Y OBALLES,被告上诉人。[G.R. 19989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3日
第742章第347章第 199898 号,2014 年 9 月 3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LEO DE LA TRINIDAD Y OBALLES,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PEREZ, J.:本法院提出上诉,反对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中 2011 年 3 月 24 日的决定[1]。 CR.-H.C.第 04288 号。CA 确认地区审判法院 (RTC) 的决定,分庭 25, Naga City, Camarines Sur 认定被告违反了第 9165 号共和国法 (RA) 第二条第 11 条,也称为2002 年《综合药物法》。 前因 2008 年 10 月 22 日,被告 Leo Dela Trinidady Oballes(上诉人)因违反第 9165 号 RA 第 II 条第 11 条而在南卡马林纳加市 RTC 提交了一份信息,即:在 2008 年 10 月 21 日左右,在菲律宾纳加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犯罪地他拥有、保管和控制九块半 (9 ½) 块疑似干大麻叶,其结果顶部重约 475 克,包括其(原文如此)包装纸;两 (2) 块疑似干大麻叶的大砖块,结果顶部重约 550 克,包括其(原文如此)包装纸;四 (4) 块中等大小的疑似干大麻叶方块,重量或多或少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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