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菲尔。 497 第二师 [ G.R.第 191267 号,2013 年 6 月 26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MONICA MENDOZA Y TRINIDAD,被告上诉人。判决 PEREZ, J.:这是 Monica Mendoza y Trinidad(被告上诉人)对上诉法院 (CA) 于 2009 年 8 月 28 日在 CA-G.R. 作出的判决[1] 提出的上诉。 CR-HC 第 03426 号。CA 确认马卡蒂市第 64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 (RTC) 在第 04-2068 和 04-2069 号刑事案件中裁定被告上诉人违反第 5 条的判决[2]和第 9165 号共和国法第 11 条,也称为 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针对被告上诉人提起的两份单独的表格如下:刑事案件第 04-2068 号:“在或大约 15 天2004 年 5 月,在菲律宾马尼拉大都会马卡蒂市和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一个地方,上述被告未经法律授权,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出售、分发和运输盐酸甲基苯丙胺(涮涮),重量为零点零三(0.03)克,属于危险药物,以两百(Php200.00)比索为代价,违反上述法律。”刑事案件第 04-2069 号:“在 2004 年 5 月 15 日左右,在菲律宾马尼拉大都会马卡蒂市,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一个地方,上述被告,没有相应的执照或处方,当时和那里故意,重罪拥有,直接保管和控制零点零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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