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5 菲尔。 581 第一师 [ G.R.第 189970 号,2014 年 6 月 2 日] 菲律宾共和国,请愿人,VS。 CRISANTO S. RANESES,答辩人。判决 VILLARAMA, JR., J.:本法院收到一份请愿书[1],要求根据经修正的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对移送文件进行审查,以寻求撤销 2009 年 6 月 18 日的判决[2]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CV No. 90383,确认了 20073 年 10 月 11 日和 2007 年 11 月 27 日[4] 的地方审判法院 (RTC),Pasig 市(Taguig 市政厅),第 153 分庭在土地登记案件 (LRC) 中的命令) 编号 N-11573-TG。事实如下。 2007 年 3 月 26 日,被申请人 Crisanto S. Raneses(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申请[5],要求在两块地块编号为 3085-A 的土地上进行土地所有权的原始登记,备案为 LRC 编号 N-11573-TG, Csd-00-001621 和 Lot No. 3085-B, Csd-00-001621 均位于马尼拉大都会达义市的 Barangay Napindan,总面积为两万二千六百 (22,600) 平方米(标的物业)。 2007 年 9 月 24 日,在初次听证期间,被申请人标记了几份文件以证明其符合管辖要求。在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RTC 对除本申请的菲律宾共和国(请愿人)以外的所有人发出了一般违约令[6],并批准了被申请人提出单方面证据的动议。...
菲律宾共和国,请愿人,VS。 CRISANTO S. RANESES,答辩人。[G.R. 189970号】pdf预览版菲律宾共和国,请愿人,VS。 CRISANTO S. RANESES,答辩人。[G.R. 189970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