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REN GO,请愿人,VS。 LAMBERTO ECHAVEZ,答辩人。[G.R. 【第17454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3日
765菲尔。 410 第二师 [ G.R.第 174542 号,2015 年 8 月 3 日] KAREN GO,请愿人,VS。 LAMBERTO ECHAVEZ,答辩人。判决 BRION, J.: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向本法院提出复审请求,以驳斥上诉法院 2006 年 3 月 30 日的判决[1] 和 2006 年 8 月 15 日的决议[2] [3] ] (CA) 在 CA-GR编号 SP 第 77310 号。受到攻击的 CA 决定驳回了根据《法院规则》第 65 条提出的调查和禁令申请[4],并裁定 Misamis Oriental 地区审判法院 (RTC) 的第 39 分庭没有严重滥用职权自由裁量权: (i) 批准被告的执行动议,并于 2003 年 5 月 12 日签发执行令; (ii) 2003 年 5 月 27 日驳回请愿人的复议动议[5]。另一方面,受到质疑的 CA 决议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前身呈请人 Karen Go (Go) 以 Kargo Enterprises (Kargo) 的商业名称从事汽车和重型设备的买卖。 Nick Carandang (Carandang) 是 Kargo 在桑托斯将军城分公司的经理。[6] 1996 年 12 月 20 日,Kargo[7] 和 Carandang 就一辆 Fuso Dropside Truck(卡车)签订了一份带有购买选择权[8] 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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