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 L. GO,请愿人,VS。菲律宾共和国,答辩人。[G.R. 【第202809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2日
738菲尔。第358章第 202809 号,2014 年 7 月 2 日] Dennis L. GO,请愿人,VS。菲律宾共和国,答辩人。判决 MENDOZA, J.: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向本法院提出复审请求,驳斥法院 2012 年 1 月 18 日的判决[1] 和 2012 年 7 月 23 日的决议[2]上诉 (CA),在 CA-GR CV No. 95120,推翻并撤销了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第 45 分庭 (RTC) 2008 年 11 月 18 日的裁决,在不影响的情况下驳回了 Dennis L. Go(请愿人)提出的入籍申请。事实 2004 年 10 月 13 日,请愿人根据联邦法案 (C.A.) 第 473 号、修订后的入籍法[3] 向 RTC 提交了入籍申请,该申请被记录为入籍案号 03-107591。请愿人在其请愿书中提出以下指控: 1] 他于 1982 年 5 月 7 日在马尼拉出生,其配偶为 Felix 和 Emma Go,均为中国公民; 2] 已达到法定年龄,中国国籍,单身,居住地址为1308-1310 Oroquieta Street, Sta.马尼拉克鲁兹,他从出生起就一直居住在那里; 3] 他会说英语和他加禄语,并在菲律宾学校接受小学、中学和大学教育,菲律宾历史、政府和公民课程作为学校课程的一部分教授; 4] 他相信菲律宾宪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并且在他在菲律宾居住的整个期间,在与组成政府以及与政府的关系中,他的行为举止得体且无可指责。社区; 5] 他不反对有组织的政府,也不隶属于任何支持和教授反对所有有组织政府的学说的协会或团体; 6]他没有捍卫或教导暴力、人身攻击或暗杀的必要性或适当性,以使人们的思想取得成功和占主导地位; 7] 他既不是一夫多妻制,也不是一夫多妻制的信徒; 8]他从未因任何道德败坏罪被定罪,并且没有患有精神异化或不治之症的传染病; 9] 他不是与菲律宾交战的国家的公民或臣民; 10] 他真诚地打算成为菲律宾公民,并绝对和永远放弃对任何外国或主权,特别是对他作为公民的中国的所有忠诚和忠诚; 11] 从提交申请之日起至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时,他将在菲律宾持续居住;和 12] 他免于根据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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