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迪·马拉维拉,请愿人,VS。 JOSEPH RIOS,受访者。[G.R. 196875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9日
767菲尔。 368 第二师 [ G.R.第 196875 号,2015 年 8 月 19 日] TEDDY MARAVILLA,请愿人,VS.约瑟夫·里奥斯,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DEL CASTILLO, J.:本关于 Certiorari [1] 审查的请愿书旨在撤销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中的 2008 年 7 月 25 日决议 [2]。 CEB SP No. 03594 在此驳回请愿人的复审申请,以及 CA 2011 年 4 月 4 日的决议[3] 驳回请愿人的复议动议。[4]事实前因 在 2:003,被告约瑟夫·里奥斯(Joseph Rios)对请愿人泰迪·马拉维拉(Teddy Maravilla)提起刑事诉讼,罪名是鲁莽轻率导致严重的身体伤害,向西内格罗斯喜马玛兰市城市审判法院 (MTCC) 提起刑事诉讼,案件编号为 2168 号刑事案件-MTCC。被申请人指控请愿人鲁莽驾驶他的吉普车,导致其与他(被申请人)当时驾驶的摩托车相撞;结果,被申请人受伤无法工作九十多天。审判后,MTCC 于 2006 年 12 月 14 日作出判决[5],宣判如下: 鉴于前提条件,未明确确定对被告定罪所需的证据数量,没有任何合理怀疑,被告 Teddy Maravilla 是特此宣告所控罪行无罪。但是,由于法院认为有大量证据表明被告人因缺乏证据或缺乏[原文]基础而对私人原告所受的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上文所述,特此命令被告人向私人投诉人支付 P20,000 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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