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菲律宾司法部代表,呈请人,V. JUAN ANTONIO MUÑOZ,答辩人。[G.R. 【第20734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7日
820菲尔。第479章第 207342 号,2017 年 11 月 7 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菲律宾司法部代表,上诉人 V. Juan ANTONIO MUÑOZ,答辩人。 J. BERSAMIN 决议:根据国际法的特殊性规则,被请求国应向请求国移交仅因其引渡条约中规定的刑事犯罪而受审的人。但是,根据菲律宾与香港特别行政区(HKSAR)之间的引渡条约所体现的两国共认犯罪规则,菲律宾作为被请求国没有义务将被申请人引渡到作为请求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辖范围内考虑到作为代理人接受好处的罪行,考虑到引渡条约直截了当地规定,只有在其第 2 条所述罪行可判处监禁或其他形式拘留一年以上,或者依照双方法律从重处罚。供审议和解决的是请愿人的复议动议[1],以寻求对 2016 年 8 月 16 日颁布的决定进行审查和撤销,[2] 法院确认上诉法院 (CA) 于 3 月颁布的修订决定2013 年 1 月 1 日,CA-GR CV No. 88610, 并据此驳回了调审申请。 [3]因此,我们认为被告胡安安东尼奥穆尼奥斯只能因七(7)项串谋诈骗罪而被香港特别行政区引渡和审判,但不能因其他作为代理人收受利益的罪名而被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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