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0菲尔。 896 第三师 [G.R.第 217459 号,2017 年 6 月 7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ALBERTO FORTUNA ALBERCA,原告上诉人。判决 TIJAM, J.:本上诉中质疑的是上诉法院 (CA) 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判决[1]。 CR-HC 第 01071 号,在 2009 年 6 月 15 日的刑事判决[2] 中,南莱特省马辛市第 25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 (RTC) 维持对被告上诉人两项合格强奸罪的定罪第 2304 和第 2305 号案件。事实和程序的前因下午1:00左右,菲律宾南莱特省Maasin市barangay Tigbawan,在尊贵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他是普通法受害者母亲的丈夫,怀着淫荡的意图,通过武力、威胁和恐吓的手段,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强奸了 11 岁的受害者,AAA,并在没有成功的情况下与该受害者发生性关系她的同意和违背她的意愿,对上述AAA和社会秩序的损害和损害。违反法律[3]在第 2305 号刑事案件中,大约在 2001 年 1 月 4 日早上 7 点左右,或多或少,在菲律宾南莱特省 Maasin 市的 barangay Canyuom 和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人是受害者母亲的同居丈夫,他怀着淫荡的意图,并通过武力、威胁和恐吓手段,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掠夺受害者。受害者,AAA,11岁,在未经她同意和违背她的意愿的情况下成功与该受害者发生性关系,损害和损害了该AAA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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