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XXX,* 被告-上诉人。[G.R. 【第23366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6日
第三分区 [ G.R.第 233661 号,2019 年 11 月 6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XXX,* 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ZALAMEDA, J.:这是由被告上诉人 XXX(被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寻求推翻和撤销上诉法院 (CA) 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裁决[1]。 CR-H.C.第 08147 号,在修改后确认[2] 2015 年 11 月 26 日由八打雁省 Lemery 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5 分庭作出的修正决定 [3],认定他犯有四 (4) 项淫荡行为,根据共和国法案 (RA) 7610 的定义,以及一 (1) 项强奸罪。 [4]前因 向被告上诉人提交了单独的信息,其中的指控部分内容如下: 2007 年 3 月 7 日或大约 2007 年 3 月 7 日晚上 10 点左右在 Barangay xxxxxxxxxxx 的刑事案件第 20-2007 号, 菲律宾八打雁省 xxxxxxxxxxx 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以武力、威胁和恐吓手段,出于色欲和下流的目的,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对一名 AAA 一名 13 岁的未成年人,被告的女儿,通过触摸她的乳房,意图虐待、羞辱、骚扰或贬低 AAA 并唤起和满足他的性欲,这行为有辱人格、有辱人格并贬低了她作为一个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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