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区 [ G.R.第 212626 号,2019 年 6 月 3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OLANDO TERNIDA Y MUNAR,被告上诉人。 LEONEN, J. 决定:执法人员未能根据第 9165 号共和国法案第 21 条第 II 条对查获的毒品进行拍照,再加上检方未能解决这一遗漏问题,令人怀疑其身份缉获的毒品数量,特别是当据称从被告身上提取的危险毒品数量微乎其微时。本法院解决上诉法院 2013 年 10 月 30 日判决[2] 在 CA-G.R. 中的上诉[1]。 CR-H.C.第 05208 号,确认 Rolando Ternida y Munar (Ternida) 因违反第 9165 号共和国法或 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非法销售危险药物而定罪。一份信息被提交,指控 Ternida 出售 0.0402 克涮涮锅,违反了《综合危险药物法》。部分内容如下: 2009 年 11 月 17 日左右,在菲律宾拉乌尼翁省圣费尔南多市,在本尊贵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未经法律授权和在没有首先从适当的政府机构获得必要的许可证、执照或处方的情况下,故意、非法和重罪地销售、分发和交付一 (1) 个热封透明塑料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盐酸盐,也称为“涮涮锅”危险药物,称量零点零四百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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