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诉菲律宾国家银行,答辩人。[G.R. 212699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3日
二级 [ G.R.第 212699 号,2019 年 3 月 13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诉菲律宾国家银行,被告。判决 J. REYES, JR., J.: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要求对 certiorari[1]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抨击了税务上诉法院 (CTA) 恩 2014 年 2 月 4 日的修订判决 [2] Banc 在 CTA EB 第 859 号案件中,命令请愿人国税局局长 (CIR) 退还被告菲律宾国家银行 (PNB) 在 2005 纳税年度的超额和未使用的可抵扣预扣税 (CWT),或签发税收抵免证书因此支持PNB。 CTA 2014 年 5 月 27 日的决议 [3] 拒绝了 CIR 的重新考虑动议,在此同样受到质疑。事实前因 2006 年 4 月 17 日,PNB 以电子方式提交了其 2005 纳税年度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ITR)。第二天,它手动提交了该申报表,并附上了所需的附件。 [4]通过 CIR 分别于 2007 年 2 月 22 日、2007 年 6 月 25 日和 2008 年 3 月 13 日收到的日期为 2007 年 2 月 12 日、2007 年 6 月 22 日和 2008 年 3 月 10 日的信件,PNB 提出了索赔退还或签发其超额 CWT 的税收抵免证明,金额为 P74,59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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