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d Bridge Act 1991 1991 CHAPTER v 修改运输费用的法案 c. (杂项规定)1954 年法令适用于 Shard Bridge 公司的桥梁工程;赋予业主其他权力,并修改或废除适用于他们的某些当地法律条文;以及其他目的。 1991 年 5 月 9 日 鉴于 (1) 由 1862 c。十一。 1862 年碎片桥法案(在本法案中称为 1862 年法案)碎片桥公司(在本法案中称为公司)成立并授权建造一座横跨怀尔河的桥梁(在本法案中称为桥梁),并设有引道并征收通行费 (2) 由 1975 c。三十六。 1975 年碎片桥法案(在本法案中称为 1975 年法案),对 1862 年法案进行了修订,该法案的某些条款被废除,并授予公司进一步的权力来管理和监管桥梁 (3)继续满足大量交通的需求,同时维护桥梁的成本继续增加 (4)根据 1954 c. 授权通行费是权宜之计。 64. 运输费 c. (杂项规定)1954 年法令足以保证他们承诺对该法令适用于公司的规定应按照本法令的规定进行修改 (5) 就个人过失作出新的规定是有利的支付公司征收的通行费 (6) 应赋予公司进一步的权力,在适用于公司时修改 1845 年和 1888 年公司条款合并法,并对权力进行其他修改公司的职责和义务及其章程,包括修改和废除影响公司的地方法案的规定 (7) 本法案的目标不能在没有议会授权的情况下实施,并由女王陛下颁布,由精神和世俗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在本届议会中召开,并经其授权,如下 1 简称和集体名称 (1)本法可被引用为 1991 年碎片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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