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年公共登记(东萨塞克斯)法案 1994 第七章 为重建和验证东萨塞克斯郡根据 1965 年公共登记法案维护的公共土地和城镇或乡村绿地登记册作出规定的法案;并用于连接目的。 1994 年 7 月 5 日 鉴于 (1) 根据 1965 c。 64. 1965 年公共登记法(在本法中称为 1965 年法)东苏塞克斯郡议会(在本法中称为郡议会)是其地区的登记机构,如第 2 条(2 ) (2) 1993 年 1 月,县议会根据 1965 年法案要求维护的公共土地和城镇或乡村绿地登记册(在本法案中称为东苏塞克斯登记册)被完全销毁(3) 县议会已开始通过从各种来源收集有关东苏塞克斯登记册内容的证据来重组东苏塞克斯登记册 (4) 县议会认为,尽管有可能准确地重组东萨塞克斯郡登记册的主要部分东苏塞克斯登记册将不可能对东苏塞克斯登记册进行重组,这可以证明在每个细节上都是完整和准确的 (5) 避免不确定有关事项的状态在东萨塞克斯郡登记册中划定为已重组,并使县议会能够履行其在 1965 年法案下的职责,宜就东萨塞克斯郡登记册的重组和验证作出规定,并作出这样的规定本法中包含的用于这些目的的其他规定 (6) 未经议会授权,本法的目的无法实现 (7) 在促进本法的法案时,县议会已遵守第 239 条的要求197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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