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年布里斯托市(Portishead 码头)法案 1992 第 xxi 章 授权布里斯托市议会关闭 Portishead 码头并处置 Portishead 码头业务的法案;规定废除与 Portishead 码头有关的某些法规;并用于连接或其他目的。 1992 年 12 月 3 日 鉴于 (1) 布里斯托市由布里斯托市议会(以下简称市议会)管理和地方政府 (2) 市议会是分别称为城市码头的码头的所有者,埃文茅斯码头、皇家波特伯里码头和波蒂斯黑德码头是布里斯托尔港口和港口的港口和港口当局 (3) 商业航运不再需要波蒂斯黑德码头 (4)理事会有权终止其 Portishead 码头承诺,对所有船舶关闭 Portishead 码头并处置该承诺 (5) 应将本法案中包含的其他权力授予理事会,并且本法案中的其他规定(6) 未经议会授权,不得实施本法的目的 (7) 关于促进本法的法案,1972 c. 第 239 节的要求。 70. 已遵守 1972 年地方政府法,因此请陛下高兴,该法可由女王陛下颁布,并在精神和世俗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在本届议会召集的会议上,经议会授权,如下 1 简称和集体引用 (1)本法可被引用为 1992 年布里斯托尔市(Portishead 码头)法。 (2)布里斯托尔码头法和本法法案可以一起被引用为 1848 年至 1992 年的布里斯托尔码头法案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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