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伦敦金融城(选区选举)法案 2002 第六章 对伦敦市选区选举中选民资格作出进一步规定的法案;并用于连接目的。 2002 年 11 月 7 日 鉴于 (1) 伦敦市选区选举中选民的资格受 1957 年伦敦市(各种权力)法案第二部分 (c. x) (2) 改变资格是权宜之计为此,该法案通过扩大有权在此类选举中投票的人的类别,更好地反映了伦敦市商业占用房屋的当前性质 (3) 本法案处理的其他相关事项应(4) 本法的目的在没有议会授权的情况下是不能实现的 愿陛下高兴的是,它可以由女王最尊贵的陛下在以下人员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和颁布。上议院精神和世俗及下议院,在本届议会中召集,并由上议院授权,如下 1 简称 本法案可被引用为 2002 年伦敦金融城(选区选举)法案。 2 解释 (1) 在本行动1957 年法案是指 1957 年伦敦金融城(各种权力)法案(c. X); city 指伦敦市;占用,就任何处所而言,是指为相关目的通过个人实际存在而占用,如果是合格机构,则包括(a)通过该机构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进行的占用,或(b ) 通过任何有偿或无偿办公室的持有人执行其职能,由合资格机构提供住宿;合格机构是指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而不是《1890 年合伙法》第 1 条(c....
2002 年伦敦金融城(选区选举)法pdf预览版2002 年伦敦金融城(选区选举)法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