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年 6 月 15 日在赫尔辛基发布 环境部关于拨款用于发展空气保护和试点建设活动的决定国家财政收支预算中的试点建设活动: 决定的目的和资助对象 第 1 节 环境部可以根据申请,为空气保护和试点建设活动的发展提供资助(开发和试验资助):公司从拨出的资金中划拨国家本决定所决定的收支概算。授予资助的条件 第 2 节 授予开发和试验资助的条件是: 1) 项目减少排放到空气中并改善空气质量或减少排放到空气中对环境的影响; 2) 开发项目的批准成本估算至少为 300,000 菲莫尔,测试建设的批准成本估算至少为 500,000 菲莫尔。在授予开发和试验补助金时,优先考虑旨在开发或引进新技术或以促进空气保护的新方式应用现有技术的项目。出于特殊原因,可以将赠款授予成本低于上述第 1 小节规定的项目。最高资助金额 第 3 节 开发和试验资助最多可授予项目可接受成本的 50%。因特殊原因,可给予50%以上的补贴。可接受成本 第 4 节 开发和试点项目的可接受成本是指项目实施所需的研究和调查、软件、机器和设备的规划和采购、原材料和必要材料的采购以及直接工资和其他人员的成本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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