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5-1992 竞争委员会法令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2年
1992 年 5 月 27 日在赫尔辛基发布关于竞争委员会的法令 任命负责处理贸易和工业部影响范围内事务的部长的任命是根据竞争委员会法 (481/92) 第 13 条规定的1992 年 5 月 27 日: § 1 竞争委员会主席必须确保分配给竞争委员会的任务得到适当和及时的处理。他必须监督竞争委员会的决定适用法律原则和法律解释的一致性。 § 2 竞争委员会任命一名秘书。秘书必须具有法律学士学位并熟悉商业生活问题。 § 3 竞争委员会应主席的邀请开会,在主席缺席的情况下,由副主席邀请开会。 § 4 保存竞争委员会会议记录,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讨论的问题、作出的决定和任何反对意见,以及有关各方及其代表。会议纪要由主席签字,秘书核证。 § 5 竞争委员会出具的交付文件由主席签署并由秘书认证。如果是准备措施,交货单由秘书签字。副本和摘录由秘书证明是正确的。第 6 节 竞争委员会的决定副本必须提交给竞争管理机构。第七节 贸易与工业部确定竞争委员会成员和秘书的报酬。在确认费用之前,必须让财政部有机会就此事发表声明。否则,国家委员会的规定适用于竞争委员会。第八条 本规定自 199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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