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议会的决定,1997 年 6 月 19 日在南塔利颁布关于修订税收征收法第 26 a 条的法律,1978 年 8 月 11 日通过的税收征收法 (611/1978) 第 26a 条,因为它是在第 353/1991、1566/1995 和 1121/1996 号法律中,修订如下: 第 26a 条 税务局或由其确定的县税务局可以根据以下规定将预付款或其他税收资产转移到外国一项国际协定的规定,其目的是避免在多个国家预先征税或规范国家之间的税收资产转移(税收协定)。除非下文另有规定,资金划转的条件是,划拨资金未用于根据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协定(税收协定)在芬兰交付的税收中用于减免纳税人的税款,并且可以用于在另一缔约国减少纳税人的税款。如果征税协议和税收协议规定的条件明显存在,另一缔约国要求转移的预付款,可以按照税收程序法规定的方式贷记给芬兰的纳税人, 可以根据税收程序法第 49 条的规定,在不等待税收结束的情况下移交给该另一缔约国的当局。如果存在第 1 款规定的条件,则必须将《税收程序法》第 50 条所述的预退税款和第 76 条所述的金额移交给外国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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