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3-1997 交通运输部关于营业执照和电信活动公告的决定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7年
1997 年 5 月 21 日在赫尔辛基发布 交通部关于营业执照和电信活动公告的决定 根据 1997 年 4 月 30 日《电话营销法》(396/1997)第 6 条和第 7 条第 1 款,交通部已决定:《电话营销法》(396/1997)第 7 节第 1 节向相关部门提出的营业执照申请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申请人的联系信息; 2) 商业登记的摘录或关于申请人的类似声明; 3) 申请社区的所有权关系; 4) 按照规章制度申请许可的移动通信网络的说明; 5) 电信网络服务和操作限制的描述; 6) 域; 7) 网络描述或计划; 8) 互连描述或计划; 9) 对运营所需投资及其融资的估计; 10) 开业或提交申请后五年内的业务发展评估。许可证申请是在该部提供的表格上提出的,该表格详细说明了根据第 1 小节报告的信息。 § 2 《电话市场法》第 6 条中提及的向相关部委的电信通知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 通知人的联系信息; 2) 贸易登记摘录或有关申报人的类似声明; 3) 报告主体的所有权关系; 4) 所提供服务的明细和描述,包括操作限制; 5) 域; 6) 网络描述或计划; 7) 互连描述或计划; 8) 对运营所需投资及其融资的估计; 9) 自开始运营或提交通知之日起五年内的业务发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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