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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火车、电车、地铁、公共汽车或轮船运输过程中遗留或丢失的财产的法律 (2022:798)
相关行业
:
法律
报告地区
:
瑞典
发布时间
:
2022年06月07日
SFS 编号:2022:798 部门/当局:司法部 L3 发布:2022-06-07 变更登记:SFSR (Regeringskansliet) 来源:全文 (Regeringskansliet)/生效日期:2022-08-01/ 服用者的义务第 1 条 任何人在火车、有轨电车、地铁列车、公共汽车或用于商业目的运输乘客或货物的船舶上照看遗留或遗失的财产,必须将财产移交给运输公司不得无故延误。如果该区域仅由一家运输公司使用,或者如果该财产可以归属于运输公司服务于该地区。如果所有者是已知的,则看管该财产的人可以将其留给他或她。照管该财产的人无权获得赔偿。运输公司的义务 § 2 运输公司必须保管好被遗忘或遗失的物品,并妥善保管。如果该财产的所有者是已知的,运输公司必须将发现通知他或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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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加入关于刑事司法合作的某些公约的声明(2010:1028)
支付服务条例(2010:1008)
条例 (2010:769) 以及无障碍媒体管理局的指示
关于就业服务选择自由的法案 (2010:536)
油品储存期间应急储存条例(2010:274) 2010、11
关于确定 2010 年卷烟最低消费税的条例(2009:1491)
条例 (2009:1426) 以及对瑞典食品局的指示
关于各国加入卢加诺公约的宣言(2009:1318)
官方兽医法 (2009:1254)
条例 (2009:1216) 及对特殊教育学校管理局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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