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立陶宛共和国化学品和制剂法第 19 条修正案11 月 30 日不。 XI-1181 Vilnius (Gazette, 2000, No. 36-987; 2008, No. 76-3000) 第 1 条。第十九条的修正 在第十九条中,应插入“立陶宛共和国政府药物管制局”字样,而不是“立陶宛共和国政府药品、烟草和酒精管制局”的字样,该条应安排如下:“第十九条。化学品和制剂处理的国家控制 化学品和制剂处理的国家控制由卫生部、农业部、经济部及其授权机构、环境部授权机构执行、社会保障和劳动部下属的国家劳动监察局、药品、烟草和酒精管制部门以及财政部下属海关部门根据其权限授权的海关办公室,同时考虑到设立的活动领域为他们通过法律行为。”第 2 条。法律的生效 本法除第 3 条外,于 2011 年生效。 4月1日第 3 条。向立陶宛共和国政府的提案 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直至 2011 年。 3月31日通过本法的实施立法。我宣布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通过的这项法律。达利亚·格里包斯凯特共和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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