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和补充《立陶宛共和国天然气法》第 3 条和第 10 条的法律,承认第 13 条和第 16 条无效并更改该法第三部分的名称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4日
立陶宛共和国天然气法第 3 条、第 10 条的修正和补充,废除第 13 条、第 16 条和更改 2010 年法律第三部分的标题12月14日不。 XI-1220 Vilnius (Gazette, 2000, No. 89-2743; 2007, No. 43-1626; 2009, No. 10-358, No. 91-3913) 第 1 条。第三条第四十款的修改和第四十四条的补充 一、删去第三条第三款中的“法律”二字,将“和”字改为“或”字,并将本款安排如下: “3 .天然气公司 - 从事以下至少一种活动的人:天然气开采、传输、分配、液化、供应或储存,并负责与这些活动相关的商业、技术和/或运营义务。 ” 2. 将本条第 3 款第 40 款修改为:“40.消费者 - 为消费目的购买天然气的人。” 3. 用第 3 条补充第 44 部分:“44.人的概念按照《立陶宛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的定义来理解。本法中使用的其他概念按照《立陶宛共和国民法典》、《能源法》和其他法律中的定义进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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