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和补充《立陶宛共和国刑法典》第 3、67、72、190 条并以第 72-3、189-1 条补充该法典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2日
2010 年修正和修正立陶宛共和国刑法典第 3、67、72、190 条的法律,并用第 723、1891 条修正法典12月2日不。 XI-1199 Vilnius (Gazette, 2000, No. 89-2741; 2003, No. 38-1733, No. 74-3423; 2004, No. 108-4030; 2008, No. 73-2796) 第 1 条。修改第三条第四款。修改第三条第四款,内容如下: “4.法院判决通过时有效的刑法规定的惩罚性或教育性措施和强制医疗措施。只有在实施本法典所禁止的犯罪时有效的刑法中有规定,才准许扩大没收财产。” 第 2 条。第六十七条的增补和修改 一、增加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八)延长资产没收。” 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在“方案”二字后写上“延长资产没收”字样并将这部分安排如下:“3。禁止使用特殊权利、没收财产、禁止接近受害人、参与改变暴力行为的计划、扩大没收财产的,可以与判决一并判处。” 3. 在第 67 条第 4 款之后“没收财产”,插入“扩大没收财产”字样,该部分应安排如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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