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投诉人为自然人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投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登记有效3的机构设立文件、经办人身份证件,留存介绍信。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还应当登记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机构设立文件),留存授权委托书。第十三条被投诉机构应当在收到《征信投诉受理单》之日起10日内就投诉事项的实际情况和发生原因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被投诉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能充分证明投诉事项是否存在以及理由、原因不清的,可以要求被投诉机构在3日内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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