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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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1日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第33号公告)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关规定,现就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通过货物渠道进口电子烟按照第33号公告规定的税则号列征收消费税,其中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24041200.00、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85434000.10。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增加电子烟相关内容,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1和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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