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系统部分产品实行电子采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9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电子采购包括计算机软件、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UPS电源、自助办税终端、税务骨干网线路租用、乘用车及客车等12类产品。各级国税局可根据实际采购需求,按质保期外服务报价,增购或减购质保期限。(二)采购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汽车60万元)、不超过120万元的项目,各级国税局应当在入围产品范围内,按照询价采购有关规定,选择或推荐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产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实行询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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