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提高供应商政府采购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总局和省以下各级国税局1(以下统称国税系统)对供应商的政府采购信用进行评价、归集、确定和应用等活动。第四条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处罚后,纳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用管理。税务总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评价情况进行复核。第二十二条对B级信用供应商,在招标采购综合评分法及竞争性磋商评审中对应信誉项中得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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