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1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9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申报工作,海关总署决定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现公告如下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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