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号(关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

相关行业: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7日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经CEPA联合指导委员会同意,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07年版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及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中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的原产地标准修改事项公告如下一、《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项下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内地税号09012100)原产地标准修改为(1)从咖啡豆制造。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混合,则混合亦须在香港进行;或(2)从咖啡豆制造,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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