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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进(来)料受托加工复出...
相关行业
: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
:
2014年05月29日
为了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政策,现就进(来)料受托加工复出口免征基金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基金缴纳义务人(以下称受托方)受外贸公司(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其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且由委托方收回后复出口的,免征基金。二、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的,受托方受托加工业务免征基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委托方拥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已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省份除外)。(二)受托方提供与委托方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委托书、协议书等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资料。(四)受托方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加工费(含辅料费等相关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进(来)料受托加工复出...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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