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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部门进一步实施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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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报告
发布时间
:
1988年02月27日
并规定从1986年起,凡新撰写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以及技术情报资料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至1991年1月1日将全面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为了保证这一任务能按时完成,现具体规定如下一、各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凡公文、统计报表、科研报告以及研制仪器仪等,都要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二、在全国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过渡期间,必要时允许将非法定计量单位以括号(或备注)形式列于法定单位之后,便于对照。三、1990年1月1日,凡报审或发表的科研报告、技术资料、学术论文等,一律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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