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电力部、监察部关于处理越权征收电力建设基金(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7年03月07日
通过检查发现,近几年一些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越权层层征收电力建设基金(资金)、附加费及加价集资等问题相当严重。三、对国家计委、电力部、监察部计价检19961344号文件下发以前(文到之日)越权征收电力建设基金(资金)附加费及加价集资收取费用的,经物价检查机构查实确已用于电力工程设施建设的,可作适当处理。四、对在国家计委、电力部、监察部计价检19961344号文件下发以后越权征收电力建设基金(资金)、附加费及加价集资的,要全额予以收缴,并处以罚款。五、凡经查实,将地方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越权征收的资金挪作非电力建设,以及用于部门、单位、个人乱开支、乱发奖金的,要一律收缴,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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