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建工集团清产核资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相关行业:国家税务总局
报告地区:贵州省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1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贵州建工集团清产核资损失追补扣除的请示》(黔地税呈2013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清产核资待处理挂账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且发生年度至今已超过五年,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的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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