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7日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1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执行。四、本公告适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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