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西、山东、贵州、西藏、陕西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列入各省、自治区2015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57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1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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