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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