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1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1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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