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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