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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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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
:
2016年09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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