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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行有关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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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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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6年12月29日
我国对外签署的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列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根据该条款,缔约一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缔约另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取得的所得,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在缔约另一方享受税收协定规定期限的免税待遇。二、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该条款协定待遇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60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包括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1工作许可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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